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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设备收费缺乏科学定价

2018年04月24日

现行的停车收费没有体现停车区域、时段、类型的收费差异,不能充分发停车设备的调控作用。交通需求管理政策一般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机动车拥有量的控制,二是地机动车使用的控制。停车费是构成汽车使用成本的重要因素,停车收费是比燃油税更直接、更有效的经济杠杆。

从现状来看,我国城市的停车收费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停车收费导向不准,不能适应停车需求管理的形势需要,主要是不适应城市交通发展以及机械式立体车库发展的需要,并且灵活性不强。没有体现停车设备类型以及停车区位、时间上的差别,对停车位的使用率、地区交通流的调节以及车辆保有量的发展都难以理性发挥调控作用;2.缺乏停车收费相关法规,对停车收费后的责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经常发生在收费停车设备丢失车辆后车主与停车设备业主之间的纠纷问题,收取的费用也未能达到支持停车设备合理发展的作用。

由于对停车设备分价调控作用认识不足,不能充分发挥停车设备应有的调控作用,导致各类停车设备总体利用率低下,分布不均。如路外与路内收费费率倒挂,造成路外停车设备空闲,路内停车设备周转率低的现象。不仅如此,公共停车设备过低的收费标准,加上禁而不止的无偿随意侵占公共空间进行停车,无疑在客观上刺激了机动车保有量的过快增长,而静态交通机械式立体车库也要跟上步伐,否则影响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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