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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设备的物品双重性

2018年04月24日

停车设备是城市交通中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兼具公用物品和私用物品的双重特性。停车设备的公用物品属性指停车设施为全社会和全体公众提供服务,它带来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间接效益远远超过其直接经济效益。停车设备的私用物品属性表现为具体设施为特定的车辆停放服务,停车设备科按泊位分割成单个的使用单位,一个停车泊位一定时间内只能提供一辆汽车停放。无论是为公共服务的停车设施,还是为特定车辆服务的停车设备,其供需状况对城市交通空间供应都有很大影响。因此,必须通过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对各类停车设施统筹安排,才能实现城市交通与城市功能的协调发展。

城市停车设备有停车泊位及附属设施组成,按照使用权特点,停车泊位可分为自备车位和公共车位两种类型。自备车位是指拥车者自建自用、购买自用或租赁自用的停车位,面向特点对象提供停车服务,如住房设施一样,同时具有效用的可分割性和收益的排他性。公共车位则是指在车辆出行过程中供车辆停放的公共停车位,面向全社会提供服务,也同时具有效用的可分割性和受益的排他性。

自备车位具有私用物品属性,但如果对外开放,则兼具公用物品属性。公共车位具有公用物品属性,但如果承担周边居民区夜间停车功能,则兼有私用物品属性。停车设备也可以由自备车位与公共车位共同组成,如建筑综合体配建的停车设备,尤其是地下两层升降横移设备,既要考虑为居住区和就业人员提供停车位,也要考虑为商业、商务等活动提供停车位,即使同一个车位也可以面向不同需求进行错时使用。因此,城市停车设备兼具公共物品和私用物品的双重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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